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内容
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主要内容是对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分子进行拘留。内容主要是:公安机关对现有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拘留: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受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认定他犯罪;在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逃跑;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的可能性;无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有逃跑犯罪、多次犯罪、合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前.应当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同意。
二、什么是扭送
扭送是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任何公民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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