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造成伤害或者死亡后果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时间:2023-06-06 21:33:49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布文号:[1999]赔他字第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月26日[1998]粤法赔复字第4号《关于黄彩华申请连平县公安局刑事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使用的是“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表述方法,这与致人伤害或死亡是有区别的。“造成”应当理解为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违法侵权行为,并产生了“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就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局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对造成韦月新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

此复

全文3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国家赔偿责任 最新知识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造成伤害或者死亡后果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造成伤害或者死亡后果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