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指的是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与一般代理不同,委托人不会在代理前预先支付费用,而是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这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
有的,风险代理就是这样,它指的是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与一般代理不同,委托人不会在代理前预先支付费用,而是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这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
【 打 官 司 付 费 : 代 理 人 与 当 事 人 共 担 风 险 】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而在诉讼过程中,代理人的作用日益重要。然而,由于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一些当事人会选择付费给代理人,以减轻诉讼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风险承担,成为了值得探讨的问题。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与当事人签订风险告知书。该风险告知书应包括诉讼费用、诉讼时间、诉讼结果可能产生的费用及风险承担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民事案件时,应根据案件情况及委托人的授权,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利用代理人的专业优势,要求其承担过高的风险。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应当充分了解案情,与当事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在风险承担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故意扩大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给代理人带来损失,则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不得在代理活动中牟取利益。如果代理人违反此规定,则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代理人与当事人应签订风险告知书,明确双方在风险承担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代理人应遵守《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打官司过程中,双方应相互信任,避免因为风险承担问题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风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不会在代理前预先支付费用,而是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委托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这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在选择代理人时,当事人应该谨慎评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代理人应该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