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利息的显著特点是双方未在借款协议或者借条中对利息作出明确约定,因此给法院在判断当事人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利率多少带来困难。
自然人之间口头约定利息的,并不当然视为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法院将依据双方的借款和还款金额、双方关系、交易习惯等事实和相关证据综合认定。若出借人关于双方系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依据不足,法院将认定双方利息约定不明,对出借人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当事人就借款约定利息的,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没有证据证明借贷双方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利率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律师结语:
在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主张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形。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足以互相支撑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即可以认定口头约定的存在。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应当尽量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数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事项,措辞表达要准确、避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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