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变更土地使用者名称(1)土地登记(1)办理手续:接受地籍测量复核批准登记发放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2。土地登记发证所需资料:
(1)户主身份证复印件(1)
(2)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1)
(3)地籍测量界线确认表(1)
(4)农村私有住房用地报送表(1份政府批准)
(5)土地使用登记表(1)
(6)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2)必须提供上述所有信息。
2。村委会变更登记必须出具证明。(提供双方的信息)
3。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协议书及村委会印章。4提供双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二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般分四步办理。1。申请
(1)农村村民个人向乡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户口簿复印件(3)土地权属资料。调查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地籍调查、地籍调查、申请人现场勘界、相邻地块签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地块草图。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核对土地资料是否合法,土地界线是否无争议,土地面积是否准确。4审批——经审查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线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的原则的,可以批准并公示。一个月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1)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纳,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资开发属于片式开发用地,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是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出让合同终止日期和建设工程竣工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终止日期和竣工日期,原出让合同所列权利、义务和各项用地要求不得变更改变。
②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全部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③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相应转移;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相应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4)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需要变更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的,必须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调整。(5)转让原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的,土地出让人必须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转让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的土地转让权。受让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同时一并签订出让合同,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证。(6)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制定最高限价)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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