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否则无效。名义股东以其名义转让股权的,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受让人受让股权时,善意、名义的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经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股权。但实际投资者有权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是有效的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有效的。名义股东,又称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时,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采用形式主义规则,以体现股东姓名或名称的宣示性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有效;无第三人存在情况下,依据真实的意思表示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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