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应当认定为合法。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以其名义处分其股权的,可以认定为无权处分。也就是说,隐名股东(实际投资者)是有权处分股权、有权转让股权的人。
1。与主要股东达成了协议。虽然本协议对公司不具约束力,但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仍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对显性股东进行约束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双方不同意隐名股东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且隐名股东不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不确认双方的隐名投资关系,但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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