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命名规则
时间:2023-07-05 13:30:39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了十五类有名合同如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有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对非典型合同均有适用余地;其次应说明的是,不同类型的非典型合同即有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则不同。即类推适用,有的则采用结合说或者吸收说,等等。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况:

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所谓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有四种类型:

典型合同附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即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符附和典型合同,但一方当事人尚附带附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例如,甲商店向乙酒厂购买散装酒,约定使用后返还酒桶。属于买卖合同附带借用合同的构成部分类型。对此,原则上仅适用主要部分的合同规范,非主要部分被主要部分吸收。

类型结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或者不负任何对待给付的合同。

二重典型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分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

类型融合合同,即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

合同联立的法律适用。所谓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一种情况是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仅因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于此场合,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二公司间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存在依存关系。各个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需分别判断,但在效力上,一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者解除时,另一合同应同其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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