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命名合伙企业的“命名”
命名是指所有合伙人都应披露其身份和名称,并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合伙企业。显性合伙是与隐名合伙相对的概念。命名合伙企业是一种普通合伙企业,其中所有合伙人都参与合伙企业的运营并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合伙企业的特征
但是,在隐名合伙企业中,也有命名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相关法律:
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人人数超过两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享;出资比例不能确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协议不得规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损失。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退伙前因退伙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十七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非因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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