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写法:
1、对房地产基本信息的描述,需要详细描述房地产的信息;
2、房地产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需要描述双方约定的价格,并明确如何支付、何时支付以及如何支付;
3、所有权转让的委托事项及相关费用,需要注意转让时间如何与支付价格衔接;
4、房地产交付,需要注意房屋交付时的验证,以及房屋内的家具如何处理,以及房屋内的户籍问题;
5、各方的义务,需要约定各方的义务,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各方都受到合同的约束;
6、违约责任,保护各方的权益,应明确哪些违约责任,如质量不一致、数量不一致等,并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7、争议的终止。
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一)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要件:
1、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
2、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在前,产权过户登记在后,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3、就登记行为本身的性质看,登记仅起物权公示作用,并没有决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职能。
4、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二)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时间:签定不动产买卖合同表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定合同表示合同成立,在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之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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