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国家赔偿规定,公安机关国家赔偿程序
时间:2022-06-17 15:45:48 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安机关国家赔偿规定是包括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以及司法赔偿这三种,其中司法赔偿的方式通常为金钱赔偿、恢复原状以及返还财产。公安机关国家赔偿程序为接收赔偿申请后或接收其他赔偿费用申请,接着参加法院审理的赔偿案件活动,最后提出追偿赔偿的意见。

一、公安机关国家赔偿规定

公安机关国家赔偿规定主要分为了三种赔偿范围。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2.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3.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有限制的赔偿。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二、公安机关国家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国家赔偿程序如下:

1.接收赔偿申请,审查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2.接收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审查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3.接收并审查支付赔偿费用申请,接收并审查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核申请;

4.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5.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接收并审查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申诉;

三、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工作的主管部门是什么

公安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公安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刑事赔偿复议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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