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业主同意,房产公司便将业主的房屋拆除。业主郑女士怒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起诉
2001年3月,上海欣德房地产开发公司对郑女土住地实施老镇改造(拆迁期限自2001年3月6日至2001年12月31日),郑女士的有证楼房建筑面积为458平方米,另有争议的平房建筑面积为62平方米。欣德公司与郑女士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协商了两次后,在没有经过裁决与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于2003年3月11日夜趁郑女士及家人不在时,强行将其房屋拆除,并将郑女士家中40余件物品搬走,至今下落不明。在此状况下,郑女士依法起诉,要求欣德公司支付拆迁房屋面积基价补偿款、房屋贴价款、房屋估价款、附着物补偿款等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
审理
该案经法庭开庭审理多次,根据该案的事实,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提出:首先,被告欣德公司在超过拆迁期限,且又未向区、市房地局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郑女士的房屋强行拆除,并将房屋内40余件物品搬走,违反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16条的有关规定。其次,原告郑女士住地属松江区二级地区,郑女士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价和补偿价应为1550元,而不是欣德公司给出的每平方米800多元。根据原告郑女士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同一拆迁基地的被拆迁户(近邻)季某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价和补贴价为1474元;被拆迁户(近邻)周某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价和补贴价更高达2267元。据此,郑女士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充分参照季某、周某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考虑到该案件的特殊性与社会影响,依法对原被告双方特别是就补偿款的数额对被告方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后,郑女士和欣德达成调解协议,欣德公司表示同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原告郑女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8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
评析
毫无疑问,欣德公司超过拆迁期限后,未经申请延长拆迁期限,便擅自将郑女士的房屋强行拆除,并搬走郑女士家40余件物品,整个事件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也是触犯了法律的。而且,郑女士和同一拆迁基地的近邻季某、周某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安置标准差距甚远,分别为800多元、1474元和2267元,属于严重的不公平待遇。
业内有关人士指出,这种位于相同地段、相同房屋居住情况的被拆迁入,得到的安置补偿款相去甚远的现象,其结果势必使被拆迁入之间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最终导致矛盾的产生和激化。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郑女士的补偿标准只有季某的60%左右,还不到周某的40%,怎么能说这种动拆迁是规范的呢?
一位法律专家坦言,近年来由于动拆迁引起的法律纠纷不胜枚举。动拆迁工作政策性强、相关法律规定复杂且变动较大,普通群众在与开发商、动拆迁公司交涉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从去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明令禁止那种野蛮的强迫诉迁行为,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城市化还在进行,动拆迁还在进行,但愿今后的动拆迁更加规范、信息更加公开,操作更加透明,不能因为拆迁而“拆掉”了群众的利益。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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