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可以采取和解、调解、起诉等方式请求对方返还彩礼。请求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且后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什么时候需要返还彩礼,哪些情形不予返还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一)法律规定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二)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三)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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