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代理人员或经办人员,无论是专业素养还是投诉处理的实际操作体验上,往往都远胜于作为消费者的被保险人。在处理此类投诉时,这些专业人士所发挥出的协调斡旋作用有时候会起到意想不到的结果。
2.保险公司总部的投诉渠道,这句话常被概括为“金杯银杯,远远抵不上众人的好评如潮”。事实上,对于理赔便利性的重视,保险公司是毋庸置疑的,并且在投诉管理方面,建立了相关的考核制度。只要收到客户的投诉,就一定会启动记录程序并进行后续跟踪处理。同样,负责处理保险理赔事务的经办人员,也非常忌惮投诉事件的发生。因为有效的投诉往往与个人的收入直接挂钩,没有人愿意为了工作而放弃金钱利益。
3.当以上两个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当地的银保监机构提出投诉。银保监是保险公司的直接监管部门,每年都会对各大保险公司的理赔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服务质量进行评分,同时将结果公开发布在官方网站上。因此,保险公司对于银保监的投诉函件总是高度重视,绝非视若无睹,而是必须严肃对待,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案件处理过程及结论。如果年度投诉排名不佳,那么保险公司不仅会在监管部门留下不良印象,还可能对其业务拓展以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4.如果前三种方式均未能奏效,那么法院诉讼无疑是被保险人的最后一道防线。
《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全文6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