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9:32:37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土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万方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是在本县行政区内从事下列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1、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工业园区。

2、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开发矿产资源(含开办采石场、取土场)。

3、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港口码头等大方量挖填土方、大面积破坏植被的建设项目及开办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开挖、扰动山体的建设项目。

4、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办理材料

原件,可编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原件,可编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复印件,可编入“水土保持方案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请填写申请表格,上传相关材料附件,提交后得到业务流水号和短信通知;

2、业务办理人员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如果是,则进入材料完备性审核环节,否则作审核不通过处理并短

信通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

3、提交材料齐全的则短信通知申请人带齐材料提交到指定办事窗口进行业务受理,否则短信通知申请人在“我要查

询”页面输入短信流水号,重新提交申请表和上传材料附件;

4、我局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批复或不予批复的决定;

5、通知申请人到办事窗口领取审查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并作办结处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准备报审材料;

2、将材料送至惠东县水务局进行受理;

3、受理后进行材料完备性审查,不受理的直接退回材料到申请人;

4、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补齐;

5、进行技术审查;

6、审查不通过的,将材料直接退回申请人;

7、通过审查后专家组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8、县水务局出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如属市审批项目,出具初审意见)

9、编制文书;

10、文书送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东县平山街新平大道209号县行政服务中心3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东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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