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人寿-险要注意什么
人寿保险较为特殊,其保障对象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且期限较长,合同复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注意寿-险合同的一些特有条款,这些条款普遍适用于所有寿-险产品,特别是以下五项条款:
一是宽限期条款。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二是复效条款。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三是误报年龄条款。指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并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
四是受益人条款。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五是自杀条款。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购买人寿-险的误区有哪些
老百姓在购买保险时,经常会听到代理人的各种说法,大多数代理人都能够坚持诚信经营的原则,然而总会有一小部分代理人总想通过各种手段误导代理人,大多数误导手法消费者都比较容易辨别,而有些误导,消费者却很难辨识,笔者就寿-险消费时常见的陷阱,向大家道来。
陷阱一:外资公司比中资公司好
就中国保险市场而言,外资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中资公司基本没有差别,而就本地化程度而言,由于中资公司经营时间较长,对中国保险市场和消费者习惯研究更加深入,中资公司一定程度上占有更多的优势。选择保险公司,关键看偿付能力和相关因素,如果没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才不是最佳选择。
有些人也许会说,外资公司的服务会更好,其实不尽然,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无外乎续保、理赔和其它增值服务,中外公司在这些方面并无大的差别,因为这些服务都是保险服务的共同内容,各家公司不可能会有大的差别。尤其是理赔服务,同样的保险责任,不可能出现外资公司赔付而中资公司不赔付的情况。
陷阱二:产品组合比较好
不少代理人总会向消费者推荐产品组合,认为组合好,保障程度高。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比较片面,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自身面临的风险状况和收入多少,并不一定是产品组合或套餐就好,如果消费者面临的风险状况需要他购买充足的多样化的保障,同时,他的收入足以支付产品组合,就可以去购买;相反,如果消费者的收入不足以支持他去购买产品组合,即使需要购买,也应该优先排序购买最急需的产品。所以,购买寿-险产品时,应根据自身需求购买多样化产品,而不是一味的产品组合。
陷阱三:购买附加险种比较便宜
很多代理人在推荐寿-险产品时,总是说附加险比较便宜,值得多买,其实并不尽然,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虽然不少公司都有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且年交保费比作为主险的重大疾病保险保费要低很多,有些公司就喜欢拿这类附加险和作为主险的重大疾病险比较,认为价格便宜,其实事实并非如此。一般来说,附加险都是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才会赔付,而作为主险的重大疾病保险,无论出险与否,都可以赔付,比如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康-宁终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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