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子单位)工程完成后,承包单位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自检,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附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预验收。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进行核查: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均已验收,且质量验收合格;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相关资料文件完整。
3、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逐项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查。
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单位对各专业的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检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对发现影响竣工验收的问题,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承包单位整改完成,填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直至符合要求。
5、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项目(包括单机试车和无负荷试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试验,并对重要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试验报告单。
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搞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
7、经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和竣工报告。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二、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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