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什么人可以批才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拘留当事人如下所述各类人员:1.处在预谋犯罪、实际犯罪或者在犯罪发生后立刻被发现的现行罪犯或者重大嫌疑人;2.上述罪犯曾经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认具备犯罪嫌疑之人;3.在其身边或者居所内发现具有明确犯罪证据之人;4.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之人;5.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可能性之人;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以及身份不明之人;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之人。以上七种情形均可成为公安机关依法先行拘留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什么时候可以用手机
依据现行法规条例,针对收押于拘留所内的被拘留人员而言,其个人使用的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及现金均需由拘留所进行详细记载并予以统一保管。所有物件必须交给监管部门或拘留所代为管护,在获释之后方可领取归还。
《拘留所条例》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对下列七种类型之人进行先行拘留的权力:首先,即对正在策划、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刚刚触犯法律的现行罪犯以及严重嫌疑犯;其次,经被害人士或现场目击者直接指出的犯罪嫌疑人;再次,当事人周围或其居住处所发现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的确切证据之人;随后,犯罪事件发生后意图自杀、逃避法律责任或者仍然处于在逃状态中的人;再者,具备销毁、伪造证据或者涉嫌串通口供等行为的人;接着,无法提供真实个人身份资料之人;最后,具有流窜、多次或者涉嫌团伙犯罪活动重大嫌疑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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