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能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预防性控制手段,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司法机关的追捕,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在行使刑事拘留权力的过程中,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派遣专门的工作人员实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拘留者进行拘禁,并在拘留结束后的24小时之内进行审讯,向其明确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同时,被拘留者也必须严格遵守拘留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拘留场所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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