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到期后拆迁有补偿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房产产权到达年限时,如若发生拆迁行为,仍会得到相应的补偿。
在此情况下,尽管房产的所有权属于永久性权利,但其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却是有偿使用的,并且享有一定期限。
当前国内政策针对居住性房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只要该房产仍然存在,业主便不需要额外支付土地出让金,依然可以作为常规房产以市场价格获得相应的补偿。
对于商业和工业用途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而言,倘若在使用权期满之初未能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延续手续,而且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时并未就期满后对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事宜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在征地过程中或许无法获得特定的拆迁补偿。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拆迁安置房可以直接过户办理房产证吗
若搬迁房屋拥有合法产权,且其转让行为合规并满足法定登记要求的话,那么便可为这些物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具体操作过程中需依法缴纳契税,同时还需提交相关权属证明等文件。
安置房作为一种建筑形式,同样也是具备产权属性的。
通常情况下,安置房源于政府实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为了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而兴建立的房地产产物。
按照法定程序,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须在取得相应房产证书之后方可正式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n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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