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是法条竞合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此,只要对合同诈骗的几个特征进行了准确的掌握,区别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自然就泾渭自分了。合同诈骗的几个主要特征如下:
1、行为在侵犯公私财产的同时,必须还得要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
立法者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显而易见,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交易秩序。因此,首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限定为市场交易的合同,而不能是其它的合同,如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收养合同等。其次,如果行为人即使利用了合同进行诈骗,但其侵犯的仅仅是公私财物,而没有涉及到侵犯市场交易秩序的,照样也是普通诈骗,而不是合同诈骗。如普通的民间借贷、特别是民间互助的无利息的借贷中,行为人通过借款合同诈骗被害人的财物。
2、行为人必须要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所谓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笔者认为就是利用在合同条款中所设立的权利义务进行诈骗。如双方在合同中设立了被害人应当向行为人支付定金、预付款,那么,收受定金、预付款,是行为人的权利;支付定金、预付款,则是被害人的义务。
3、诈骗行为必须要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当中
如果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的之前或之后,也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只能成立普通诈骗罪。如行为人谎称有房产物业出卖给被害人,但要求被害人先支付购房诚意金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然后骗取被害人诚意金的。
4、行为人诈取的财物必须限于与合同签订、履行直接相关的财物
如行为人诈取的财物与合同无关、并非合同约定的合同标的物、定金、预付款、担保物、货款等等,则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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