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所购买之房屋若登记于女方名下,可视为夫妻共同资产。在此婚姻状况持续期间购置之房产,如未作明确的书面约定,即使产证仅载明其中一方姓名,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而且,如果在结婚期间,由某一配偶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同时夫妻双方亦就此房产达成了书面协议,决定将其登记在唯一一人名下,但约定此项权益将于双方享有,那么此时该房产仍可理解为是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存续期内,男方购买并登记于女方名下的房产,通常情况下被理解为属于夫妻双方共享的资产,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其他约定。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婚夫妇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取的财产,例如房产等,均应对其进行合理的分割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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