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广州市人社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5万,且对于社会医疗救助对象不设封顶线。
支付比例明显提升
为进一步减轻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大病医疗保障水平,《征求意见稿表示,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拟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向困难群体倾斜。
据悉,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提高至60%(原规定为50%));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提高至90%(原规定为70%)。
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对属于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人,不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个人不需另外缴费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新调整的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政策增加费用支出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需另外缴费。《征求意见稿自发文次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未作调整的事项,仍按穗府办〔2014〕48号文原规定执行。
新旧大病医保政策之间如何衔接《征求意见稿明确:新规定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属于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新规定支付;新规定实施前出院的属于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仍按穗府办〔2014〕48号文旧规定支付。
此外,《征求意见稿表示,要加强信息共享,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确保参保人方便、及时享受各项医保待遇,切实减轻资金垫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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