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交通事故中涉及伤者转院事宜,作为肇事方并不面临责任方必须参与其中的义务。
当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未对伤员带来身体上的损伤时,对于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陪护人员的劳务费用、出行费用、营养补充费用和餐补费用等为治疗和康复而付出的合理金额,以及因为事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减轻的经济收入部分,事故责任人有义务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伤者在治疗过程中选择转院来继续其疗程,那么该项转院治疗费用同样应由肇事方承担,但对于具体的治疗过程和后续处理方式,肇事方并不需要对此付出过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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