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妻财产的赠与行为
时间:2022-11-25 16:45:57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王-燕与李-清至民政局登记离婚,两人书写了离婚协议。协议上的内容明确了离婚后王-燕给付李-清二万元。民政部门告知两人,离婚证要一个月以后双方同时到场领取,两人表示同意。李-清向王-燕要二万元。王-燕认为,反正双方要分手了,就当场爽快地交给李-清二万元。

李-清拿着二万元不知去向,一个月后王-燕一人到民政部门无法领取离婚证。于是王-燕到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自己给李-清的二万元是借朋友的,要李-清归还此笔钱。

李-清认为,二万元是王-燕赠予给自己的,可以不给王-燕。关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存在着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李-清取得的二万元是建立在离婚关系的基础上的利益。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在实质上没有改变共同财产的属性。在人身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方无条件取得权利无法同另一方丧失权利相对等,包括赠与行为。因此,王-燕给李-清的二万元属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燕给付李-清二万元并没有约定要以离婚为前提,这里我们理解的离婚与王-燕给付金钱没有任何法律联系。李-清可以取得二万元的使用权。

笔者的意见,作为金钱的占有人,取得金钱方式有劳动所得、偶然所得和接受赠予的方式等。在赠予的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如果所附的义务或者条件应合法。王-燕明显没有赠与的意思。

在这种情况下的附义务应理解为离婚后给付金钱,王-燕提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李-清没有履行双方约定,客观上伤害了王-燕的感情,破坏了义务的前提性权利。李-清拿着二万元并没有将离婚当一回事,他忽视了自己取得金钱的条件,两人要离婚了,王-燕才给付李-清二万元。

我们可以看到,夫妻财产的对内对外转移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有互相协商的过程,王-燕是为了两人的分手而付钱的,这种对内转移的法律性质不明显,使人难以察觉到共有财产的流动的法律属性。王-燕借得的二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由两人共同承担。这种情形下夫妻一方借的钱在家庭中是共有财产,两人共同占有金钱共同承担权利义务。因此,王-燕给李-清的二万元属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余*华

全文8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法律综合知识 最新知识
针对浅谈夫妻财产的赠与行为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浅谈夫妻财产的赠与行为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