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与国家的。由于埋藏物的价值是很高的,若放任发现埋藏物的人自主处理,不仅会造成邻里纠纷,而且容易导致国家财产的流逝,所以在发下意识物后,一般不需要经过公告程序,直接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地下埋藏物是否属于国家
地下埋藏物不一定属于国家,埋藏物的所有权主要有三类人,即发现者、埋地所有权人和国家。
地下埋藏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发现人取得所有权;或者在他人土地上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都采用了这一规定;
(二)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者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权要求相当报酬,瑞士民法典就是这样规定的;
(三)归国家所有,国家奖励发现者。中国和前苏联都采纳了这一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发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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