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时间:2023-06-07 08:35:46 4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病有所医是从古而今人们一直的梦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让中国最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梦想逐步实现。

中山:提高保障水平,扎实推进全民医保工程建设

1997年中山市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从2004年起开始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人数已超过100万人,参合率达96.8%,人年均报销限额标准为1万元左右。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改善了农民的医疗保障。但是,由于农村合作医疗以镇区为统筹单位,受统筹镇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各镇区的医疗保障水平参差不齐,整体医疗待遇偏低。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实现全民医保已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

2006年,市委、市政府积极推行三个一工程(人人有一份工作、一份养老保险、一份医疗保险),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并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对应的全市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要特征的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6年7月1日,我市启动实施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至今年5月底,全市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数23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35%,其中四个镇区的非工作人群实现了全员参保,其余镇区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1、基本思路。管理体制上,由原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逐步转变为推行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机制上,实施初期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与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制度并行,同时鉴于城镇居民具有管理松散、居住复杂的特点,分步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政策、通盘运作;利用资源上,适度拉开报支比例的差距(在一、二级医院就医报支75%,在三级医院就医报支55%,在市外上级定点医院就医报支50%),从而引导参保人尽量在一、二级医院就医。考虑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支付比例、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市外转诊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参保人就医管理等均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基本内容。根据制度设计,我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已参加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成建制农转非居民)及其子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的家庭成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6元,年缴费额为每人192元,其中参保人个人每人每月12元,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2元,允许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对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无法定赡、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另外,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1元,建立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自缴费次月1日起因病住院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年度报销限额为2.5万元;缴费满1年因病住院的,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年度报销限额为2万元。

成都:拓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年都江堰市在全国首批进行新农合试点,2004年我市在农村普遍推广,加快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覆盖,初步形成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疑难病不出县的农村医疗服务新格局。去年参合农民有212万人享受到新农合医疗费补偿1.3亿元。明年1月新农合筹资水平将由年人均50元提高到75元。

去年成都市将新农合和少儿医疗互助金工作,由卫生部门移交劳动保障部门,组建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对城镇医保、新农合、少儿医疗互助、农民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管理,形成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医疗保险运行体制。

苏州:积极探索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已解决农村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险问题,苏州市各级政府已开始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改革的探索。部分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转变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260元,其中农村居民个人负担60元左右,其余由市、区、镇财政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担,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当年不足支付的,由市、区财政统一弥补。具体做法是,建立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医保统筹基金用于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门诊大病医疗补助、住院医疗补助、住院大病医疗补助及医疗救助。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费用封顶线在10-20万元之间。部分地区还建立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接轨互换的通道,所有参保人员随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就业状态办理转移手续,实现在两个险种之间通过个人账户转移衔接,使农民进入各类企业就业时,能顺利转入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目前,全市已有100万农民纳入了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居民医疗保险。

无锡: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江阴市率先实施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2004年,无锡市全面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照政府补贴、个人缴费、集体资助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采取分段累进计算的方式,在个人自付起始费用(各统筹区300-500元不等)基础上,按照不同比例进行补偿(各统筹区最高可补偿3-10万元不等);门诊医疗费用在年度补偿限额(300元-800元不等)内按比例补偿或在家庭账户限额内进行补偿(家庭账户60元/人)。对参保农民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特殊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还给予特殊补偿。到2006年底,应参保农民212.31万人,实际参保农民210.27万人,人口覆盖率达到99.04%。2006年,全市筹资总额31946万元,人均筹资151.93元,其中,财政补贴人均109.62元,个人缴纳人均35.25元,集体资助人均7.06元;补偿支出24654万元,其中门诊累计结报补偿2857.88万元,特殊病种补偿1019万元。全年人均住院补偿1229.12元,实际结报补偿比例为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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