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劳动局负责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受派遣在本市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报送沿海港口建设项目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国沿海港口建设行业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信息,分析研究港口建设发展形势,交通部下发了《关于报送沿海港口建设项目信息的通知》(水运基建函(2006)485号)。根据通知要求,请你单位填报有关港口建设项目信息。
一、信息报送范围
沿海港口、航道工程(含内河航道工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含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航道工程。
二、信息报送主要内容
2006年在建项目建设规模(包括建设泊位数、泊位吨级、泊位长度、设计年吞吐能力、航道长度、航道设计底标高、航道通航能力等)、工程形象进度(包括本月完成、本年完成、累计完成主要工程量和所占总工程量的比例等)、投资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006年已完工码头泊位装卸货种、泊位吨级、泊位长度、岸壁机械、堆场面积、堆场机械配置等。
2007年拟建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包括建设泊位数、泊位吨级、泊位长度、设计年吞吐能力、航道长度、航道设计底标高、航道通航能力等),投资计划,开、完工年月等。
信息报送采用统一表式(详见附件)。
三、信息报送方式
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对项目建设信息进行填报。形成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上报我局。书面材料通过传真、电子文本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Email:
四、信息报送时间
各有关单位应于2006年12月19日前将项目信息上报我局。
附件:1.2006年度沿海港口在建项目信息报表
2.2006年度沿海港口已完工码头泊位信息表
3.2007年沿海港口拟建项目信息报表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或者停留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
第四条本市建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税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相关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实有人口信息,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本市依托“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移动客户端(以下统称“一网通办”平台),为实有人口信息填报、居住证件申领等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并逐步拓展便利化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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