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市、县;
2、传播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
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2、根据案件事实,认为构成犯罪的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的,担保人与被告串通,协助其逃逸,明知藏匿地点,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担保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的法定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法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被告人逃跑、隐匿的,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保证人承担;如保证人有意放纵被告人逃匿的应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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