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协议不能撤销股权转让。持股协议是指持股、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司对认购公司股份的人有身份要求,有的投资者与公司认可的认购股份的人签订持股协议,同意受托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记和行使股权的权利,受托人享有股份应得的红利等收益,受托人支付受托人一定的费用。本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有关司法解释中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规定。该协议受法律保护。由于其专业性强,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起草,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一、股权包括的权利有哪些
股权包括的权利有: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决策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知情权;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权;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8、转让出资或者股份的权利;
9、股东诉权等。
股权是一种财产所有权。股东通过出资或转让等合法手段拥有公司股份或出资份额,享有参与公司管理决策和利润分红的可转让权。
二、隐名股东能不能提出执行异议
隐名股东也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因此,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隐名股东虽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但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双方“代持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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