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强制执行通常要提供以下的资料:1、申请执行书;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身份证;4、继承人或承受人要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5、执行仲裁机构仲裁的,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协议。国外仲裁机构仲裁的,提交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的裁决书;6、可委托律师代为申请。
行政强制执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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