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一)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重婚罪的具体表现为什么
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入不构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第一,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第二,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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