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精神性疾病,另一方可否婚后起诉撤销婚姻?
时间:2023-05-07 08:10:22 2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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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精神性疾病,另一方可否婚后起诉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

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包括: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

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撤双方的婚姻关系。

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自《民法典》实施后,除了“受胁迫成立的婚姻可撤销”以外,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也可以选择撤销婚姻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胁迫的故意,有胁迫行为的一方实施的行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

(2)有胁迫的行为发生,如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

(3)胁迫行为存在违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胁迫的一方因恐惧心理而产生和对方结婚的行为。

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的规定。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其虽然符合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鉴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与离婚的区别

撤销婚姻后婚姻状况为“未婚”,下次婚姻属于“第一次”结婚;而离婚后婚姻状况为“离婚”,下次婚姻是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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