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人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人民政府城建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严格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不发放拆迁许可证。二是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交换可以采取拆迁补偿的形式实施。
(1)房屋产权交换仍按《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有关问题》(政政政[1995]28号,以下简称《通知》)。(2)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市规定和通知规定的标准确定补偿数额。(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协商货币补偿金额的,由市拆迁办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评估费由拆迁人支付;对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可疑方可以委托市拆迁办认可的其他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承担第二次评估费用。两次评估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的,视为原评估结果有效,并按原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两次评估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由市拆迁办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最终裁决,并根据裁决结果进行赔偿。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新拆迁条例修订批准后或河南省有新规定时暂停执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委[2004]116号文件,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2004年郑州市第一批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编号征地单位名称面积(公顷)征地补偿费(万元/公顷)安置补偿费(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万元/公顷)惠济区长兴路办事处王寨村村民组1个镇
住宅用地0.361513.500016.2000-
交通用地0.219413.500016.2000-
合计0.5809-
II。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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