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燕香港居民张女士借上海亲戚李先生之名在沪购买内销商品房,不料事后这位名义上的买房人竟以房屋所有人身份自居,拒绝张女士变更产权的要求,双方为此闹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屋产权归张女士所有。
1996年,来沪经商的香港居民张女士相中一套内销商品房。由于当时政策规定境外人士无权购买此类房屋,张女士只得以上海亲戚李先生的名义与房产商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
合同,并向银行办理了住房借款、抵押手续。此后,张女士按合约支付了首期、分期房款并按月向李先生的银行卡内存入现金用于还贷。1997年房屋交付后,张女士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和丈夫入住,直至2000年将房屋对外出租。
2005年9月,李先生取得房屋产权证,而内外销商品房已于2001年实行并轨。张女士觉得条件成熟,向李提出变更房屋产权的请求,而李先生则以房屋已登记到自己名下且该房屋是张女士资助自己购买为由拒绝变更。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涉案房屋的产权现虽登记在李先生的名下,但不能排除当事人在购买房屋时存在不同的约定或意思表示,而形成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和真实权利归属不一致的情况。张女士购房后,通过装修、居住、出租收益,已实际享有了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张女士购买房屋时,政策不允许境外人士购买内销商品房,但自2001年8月内外销商品房并轨后,有关规定表明在此之前境外人士借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确认有效,因此本案中张女士借李先生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均有效。张女士作为实际购房人,其变更产权人的要求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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