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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析产诉讼案由

2020-01-19 1,16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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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代位析产诉讼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正是这种代位性质,提起诉讼的原告不能享有大于其所代位之人的权利,代为析产诉讼的结果也不能优于原共有人自身提起析产诉讼的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应满足以下几点条件:(1)债权人享有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务人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包括法院做出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文书,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等文书,或者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位析产诉讼发生在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经法院受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确穷尽调查手段,发现债务人除与他人共有财产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不足完全清偿债务。(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均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财产共有人之间对共有财产未达成分割协议,即对分割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发生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可以分割的不动产或动产,分割不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实物进行分割;对于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当共有人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债权人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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