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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根源[1] 长期以来,我国公民个人的财产十分隐蔽,本就给欠债者提供了不还钱的便利。近些年,随着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和社会价值标准多元化,传统商业道德观念受到严重的冲击甚至蜕变,而新商业道德底线又没有确立,诚信机构的缺失导致了欠债不还的“老赖”日渐增多。这种社会环境下滋生的不同于往因无钱还债而情非得已“老赖”日渐增多。而是有钱不还、能拖一天绝不早一天还债的“赖账者”,他们的自辩理由:别人还欠着我的钱不还,凭什么我要还你的钱?从而形成你赖我赖大家赖的恶性循环。 2.司法背景 “执行难”是我国法院共同遭遇的问题,给中国的法治建设造成了诸多隐患,使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蒙上了阴影。导致“执行难”的原因除债务人确有困难外,相当一部分是债务人采取不如实申报财产、隐匿等手段,拖欠拒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有而完全的执行,不但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更严重是损害了司法权威,侵犯了律尊严,破坏社会主义治建设和市场经济秩序。
民事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审判前认真验证相关证据,寻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明确了本案的事实,现在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了代理意见。一、本案被告从原告那里借款的事实,20xx年xx月xx日xx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询问被告时,被告明确回答说通过我给梁xx2万元,这笔钱不是我的,是公司刘xx,197年他分两次给刘xx。两个证人的证言也证明了这一点,各证据之间形成了有效的链条,19xx年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借了20000元。另外,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xx年偿还3000元,其馀17000元至今未偿还。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xx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那里借钱后遗弃了这笔钱,原告也有责任吗?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得到保护金后,原告不断催促被告,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不断中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由于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用时被告归还,并未确定具体还款期限,因此该借款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按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第二天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急需用钱,于20xx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从20xx年开始计算,到原告起诉为止,没有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因此,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在合议庭合议时充分考虑!代理人xx。
撰写代位析产诉状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原被告主要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落款致辞等。并附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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