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1999]民他字第2号《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
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中指出,“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应当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救济。由于传销和变相传销是一种非法活动,其上下线的关系不属于法律所认可的消费关系,另外,处于传销链条之中的一部分人属于经销者,自己根本不消费任何传销的产品,因此他们也不属于消费者。北京消费者协会也发布特别消费警示,重申传销者不属于消费者,传销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所以,主张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无辜传销受害者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
被骗传销的钱怎么要回来?
被骗传销的钱是不能要回来的。
传销参与者大概分三类:
第一类是组织策划传销的,也就是传销盘的头目和骨干。
第二类是介绍、诱骗、胁迫他们参加传销的,也就是发展过下线的人。
第三类是参加传销的,就是最后一棒。
三类人都构成了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第一类和第二类都要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第三类的钱都交了上去,已变成上线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所以都要上缴国库,没有钱返还。
全文5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