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限度的确定原则有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和权益。正当防卫是当事人在受到侵害者的侵害行为时,对自己本能做出的防卫,使受害者能够停止该行为,但是不能将侵害者致重伤或死亡,是会成为过当防卫,也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一、正当防卫限度的确定原则
(一)不法侵害的强度
在确定必要限度时,首先需要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二)不法侵害的缓急
不法侵害的强度虽然是考察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不能把侵害强度在考察必要限度中的作用绝对化,甚至认为这是唯一的因素。在某些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因此无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确定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考察该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应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三)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根据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算是校园欺凌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保护自己利益不受非法行为侵犯的行为,所以正当的防卫并不是校园欺凌的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的本质及其法理依据
(一)正当防卫的本质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一种权利,是国家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通过法律授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二)正当防卫本质的法理依据
按照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的观点,在刑法中所以规定正当防卫制度,是与统治阶级的利益密切相关的。要从根本上理解正当防卫的法律本质,应当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来解释是比较可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排除犯罪性的本质就在于它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的理论根据在于:
第一,在权利的层面上,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而且又是一种相对的权利,防卫不过当是法律要求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时必须承担的义务。这就要求:一方面,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人不得对其法律义务的违反,否则要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行使不法侵害的人有义务丧失其部分合法权利,因此,正当防卫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
第二,在哲学的层面上,国家权力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个人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本源、目的和最终归宿。正当防卫反映了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利的对立统一。
第三、从法理的层面上,正当防卫并不等同于对不法侵害的惩罚。但是,正当防卫与刑罚有着相同的功能,即报应和预防功能。
第四、从价值论的层面上,正当防卫是为了维护合法利益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它包含了人们对正义、正当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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