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特殊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注: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指原件,复印件上必须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不予认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需要准备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身份证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和经营场地所有权或者租赁证明,并提交申请经过税务部门核实查验后就可以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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