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龄,按照满12个月计算为一年,不足一年的不计算。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现今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当今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
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退休后又去工作了,原公司可以停发退休金吗?
在实践中对于当前员工的退休规定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或作年限满10年,通常情况下适用这个标准。
2、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适用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员工。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有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适用于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4、员工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已经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在依法办理退休之后,公司需要给发退休金,即使后面劳动者重新就业了,那么也不能停止发放退休金以及养老金。要是公司不肯依法支付的,因为退休人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但可以及时去当地的社保局解决。
最后,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现在很多劳动者在退休之后还是会找下家公司继续工作,这个时候原则上不是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劳务关系,所以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原公司还得接着支付退休金,一旦原公司不肯给的,其实新单位也不会给,那么退休人员的权利就会受损,建议是及时去找社保机构解决。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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