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这一原则,其成立的先决条件为:
立法之机构须为同一,抑或是同一类别的概念、事实或者事项产生歧义。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
所谓特别法则是针对特定人群及其涉及的相关事项,或是在特定地域以及特定时间段内施行的法规;而普遍法则是涵盖众多法律关系主体、适应广泛时期、且在国家所管辖的全境范围内都适用的法规范。
《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全文2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