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并非必然涉及取保候审事宜。作为刑事司法程序中广泛采用的强制手段之一,取保候审的实施与否主要依据于案件具体情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预计将面临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罪处罚;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重罪惩罚;亦或是在实施取保候审时,其行为并未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又或者其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状况,同样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那么便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不满足上述条件,或者存在逃避侦查、审判等违法行为,甚至有其他干扰刑事诉讼进程的不当行为,可能会被依法逮捕,在此种情形下,通常不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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