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冲击,如何借鉴国外货代公司向第三方物流转轨的成功经验,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开展更为广泛的业务,是亟需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货运代理人必须向第三方物流转型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市场冲击和国际竞争。根据我国入世谈判对外作出的承诺,入世后的第一年,将允许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控股,四年后允许外国货代企业独资经营。
不言而喻,世贸组织提供的稳定的、多边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将为我国的货运代理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平等机会。然而,严峻的现实却无法回避的是:在我国现有的货代企业多数属中小型企业,起步时间晚,业务领域狭窄,不能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无论是在经营规模,还是在管理水平上与外国企业都存在一定差距。随着网络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国外一流的货运代理公司已经突破了传统服务形式的束缚,逐渐向电子商务发达的第三方物流转化,并准备大举进入我国物流市场。2002年11月19日,第一家由外资控股的合资物流公司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为570万美元,其中德国辛克国际货运公司出资70%。
货运代理公司转化为第三方物流具有“近水楼台”之利:一是拥有先天的基础设施和网络优势(这种优势很难在短时间内以较少的投入实现),如大通国际运输公司通过电脑网络,能将遍布于海内外的近20个营运网点连接起来,为开展门到门运输服务创造了条件。二是业务以组织、安排运输为其特长,对货物流通的各个环节比较熟悉,具有较强的控制和驾驭的能力,通过对货物流通链的整体设计与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货物流通成本与时间。三是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服务具有竞争力,在租船订舱、通关揽货、集港联运等方面实力强劲。
综上所述,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代理业务的经营模式已经无法紧跟信息时代的脉搏,借鉴国外货代公司向第三方物流转轨的成功经验,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开展更为广泛的业务,是代理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货运代理人向第三方物流转型后法律地位有所改变
目前在我国,尚找不到一部专门的法律规定第三方物流的法律地位,这是规范和完善物流市场的“瓶颈”。
货运代理人有较明确的法律地位
1995年外经贸部颁布了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1998年外经贸部又颁布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赋予货运代理人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又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7条第二款对“无船承运业务”作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独立经营人”与《海运条例》中的“无船承运人”在实质上是相同的,若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安排全程运输,收取运费并签发自己的提单给发货人结汇;若在拚箱或集运中,则作为契约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安排托运人的货物运输,按每一票货签发自己的提单,根据自己的运价本按运费吨向托运人收取运费,而付给承运人以较低的整箱运费,从两个费用的差价中获取利润。
第三方物流的法律地位尚无法可依
目前,关于第三方物流的法律地位只能依据《北京费等;四是难以查明的责任,等等。基于这些风险,建议物流业应该尽快与保险业合作,尽快开办此种险别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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