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可以不签字么,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
时间:2023-07-12 09:08:09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可以不签字,债权人只需要尽到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即可,但相反的,如果债务转让则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分别为债权属于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券性质不得转让、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等。

一、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可以不签字么

债权转让协议不需要债务人签字,只要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就可以生效。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时,必须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否则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

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有:

1.该债权属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2.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3.如果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债权转让协议管辖法院

债权转让协议管辖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有以下三种:

1.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n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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