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轿车与摩托车涉及的交通事故,两者皆属于机动车辆范畴之内,故而责任划定需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判定:
首先,若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直接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一方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假设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所共同引发的,则需要根据每个人的行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该过错的严重性来分别认定他们应当承担的主责、同责以及次责;
最后,如果各方面均未发现有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现象存在,从而确定事故为突发性的交通意外事故,那么各方在这项事故中都无需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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