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销售劣药罪的条件有: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制造、销售假药罪一案被告人宫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犯制造、销售假药罪,原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宫采取强制措施时,宫涉嫌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辩护人还注意到,在昨天的庭审调查当中,包括庭审调查以前,审判长征求宫对起诉书的意见时,宫认罪,承认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委托代为加工的是药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确实是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的行为,但是,其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还需要结合宫所涉嫌的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从这个角度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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