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时间:2023-11-14 02:00:09 4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特定物品作为合同标的物时,若在合同期间内被损毁或丢失,则无法通过履行该物品来履行合同义务。此外,如果义务人无法按期交付标的物,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权利人也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

以下是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的具体改写:

1.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了特定物品作为标的物,且该物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丢失或损坏,那么实际上无法通过履行该物品来履行合同义务。

2.在某些合同中,特定物品被用作合同的标的物。如果该物品在合同期间内被毁坏或丢失,那么实际上无法通过履行该物品来履行合同义务。

3.合同中指定的物品作为标的物,如果该物品在合同期间内被损毁或遗失,那么实际上无法通过履行该物品来履行合同义务。

4.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了特定物品作为标的物,且该物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毁坏或丢失,那么实际上无法通过履行该物品来履行合同义务。

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

3、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

特定物合同无法实际履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33条规定,当事人就一方特定物订立合同,一方要求交付特定物的,对方拒绝交付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对方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者减少价款。因此,当事人就特定物订立合同,一方要求交付特定物,对方拒绝交付的,对方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者减少价款。在这个案例中,因为特定物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所以对方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者减少价款。

特定物合同中,当标的物灭失或损坏时,实际履行已不可能,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修理、更换、退货或减少价款等方式来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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