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承诺与要约的关系以及受要约人变更对要约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承诺必须与要约保持一致,否则将构成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的内容将不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受要约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禁止受要约人变更,否则承诺仍然有效。因此,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应当仔细阅读和理解要约的内容,并在变更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般而言,承诺必须与要约保持一致。如果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那么这将构成一个新的要约,而原要约的内容将不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相反,如果受要约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那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禁止受要约人变更,否则承诺仍然有效。
要 约 人 反 对 实 质 性 变 更 , 承 诺 还 能 保 住 吗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要约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要约,按照所附条件确定承诺的效力。附生效条件的要约,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要约,自解除条件成就时失效。要约人可以催告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但是按照所附条件,要约人不得为承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约人反对实质性变更,即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此时,要约人不得为承诺。但是,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变更,且受要约人及时承诺,要约人承诺有效的,要约人仍可保住承诺。
因此,要约人反对实质性变更时,承诺仍有可能保住。但是,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变更,并且要约人承诺有效的,要约人才能够保住承诺。
要约人反对实质性变更时,承诺仍有可能保住。但是,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变更,并且要约人承诺有效的,要约人才能够保住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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