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导致的后果分两种情况,首先是非实质性不一致,此时如果要约方没有禁止变更,该承诺是有效的,其次是实质性不一致的,该承诺被视为新的要约。承诺有效的条件首先是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其次是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最后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承诺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会怎样
承诺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需要分情况讨论:
1.承诺并没有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此时如果要约中没有禁止作出任何变更,则该承诺是有效的。
2.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作出了变更的,该承诺视为新要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九条
二、承诺有效的条件
承诺有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失效的情形
承诺失效有如下情形:
1.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主观上欲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超期,也即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而发出的承诺。
3.承诺延误,是指承诺人发出承诺后,被外界原因而延误到达,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该承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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